自備輻射金屬探測器盜採北投石 男子遭判刑7月
陳姓男子自備輻射金屬探測器,於台北市「北投石自然保留區」盜採含放射性溫泉元素成分鐳的礦石(以北投石命名)約8.8公斤。士院日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判處陳男7月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許,攜帶鑿子、探照燈、輻射金屬探測器,前往北投溪木棧橋下方,以輻射金屬探測器檢測有無鐳元素後,盜採「北投石自然保留區」內的石頭。
陳姓男子遭警逮捕後坦承,知道案發現場是自然保留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陽明山公園管理所人員提告時也指出,陳男盜採石頭的地點位於市府公告的「北投石自然保留區」範圍內,由陽明山公園管理所管理。
承審法官認為,陳男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凶器竊盜罪、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妨害文化資產保存罪,從重以妨害文化資產保存罪論處。
法官審酌,陳男過去即曾有盜採北投石的紀錄,仍未知所警惕,對國家文化資產保護造成相當程度的侵害,但考量他始終坦承犯行、所竊得的石頭已由警方發還陽明山公園管理所,判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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