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撞翻消防車釀1死4傷 3400萬和解肇事司機換免關
高雄市鳳祥消防分隊消防車前年2月13日深夜出勤救災,途中與違規的聯結車出車禍,造成小隊長馮永昌身亡,分隊長曾柏雄、隊員芶玉錦、郭峻嘉與賴統生分受輕重傷。一審聯結車張姓司機被判2年徒刑,張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張男與隸屬通運公司已賠償5名隊員約3400萬餘元,且張男認罪,改宣告緩刑5年,並服2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2020年2月13日深夜9時許,消防員芶玉錦駕車,載著小隊長馮永昌、隊員曾柏雄、郭峻嘉與賴統生出勤,消防車沿鳳頂路外側快車道,由北往南前往鳳山區頂圃街救災。
但行經過埤路與鳳頂路交岔路口時,張男駕駛的聯結車卻疾駛而過,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消防車當場翻覆,坐在駕駛座後方車門邊的小隊長馮永昌在撞擊時被甩出車外,送醫不治,分隊長曾柏雄腳部骨折、水箱車駕駛芶玉錦、隊員郭峻嘉送醫急救後均傷勢穩定。
張男被發現超速且超載,經過路口還闖黃燈,沒有禮讓消防車加速通過,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依據行車記錄器畫面、時速表等,認定張男超速、超載又未禮讓救災車輛,張男與所屬通運公司,雖然陸續以23萬至1400萬不等金額與受傷、身亡隊員和解,但直至判決前,仍未與芶姓隊員和解,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
張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適當,但考量張男在一審判決確定後,與芶姓隊員達成和解,與通運公司已賠償超過3400萬餘元給受傷隊員或家屬,且除一名隊員於上訴時,具狀請求從重量刑外,其餘隊員並未不同意給予緩刑宣告。
合議庭認為,張男沒有前科,這次是一時貪快,未遵守交通規則裡讓消防車肇事,考量他在二審坦承過失,已知悔悟,並與傷亡隊員處理完民事賠償,已付出相當代價,因此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要向檢方指定機關服240小時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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