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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議員戴寧申請參加父親出殯 看守所:依法妥適處理
羈押禁見的嘉義市議員戴寧,因父親戴建三過世8日出殯,委託律師聲請具保返家盡孝,遭嘉義地院駁回;戴寧下午再向嘉義看守所申請返家,參加父親告別式,上月她被上銬腳鐐在靈堂跪爬拜畫面,經媒體曝光,民眾批不近人情,5位綠營立委抗議,法務部長蔡清祥指示矯正署檢討精進,嘉義看守所受理申請,會依規定、考量風俗民情,妥適處理。
看守所說,依「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同一事由以1次為限,戴寧下午再度申請返家參加父親告別式,羈押法未規定羈押被告申請奔喪以1次為限,戴寧3月23日清晨已依羈押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在戒護下返家奔喪。
戴寧上手銬、腳鐐在靈堂前跪爬拜祭畫面經由媒體曝光,引發議論,民眾批評不近人情,5名嘉縣市出身的立委陳明文、蔡易餘、王美惠、吳玉琴、邱泰源等人向法務部長蔡清祥表達抗議。蔡清祥回應,看到新聞畫面,感到非常震驚、也覺得遺憾,已在部務會議要求矯正署同仁,未來執行相關案件時,必須兼顧社會風俗與人情義理。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說,羈押被告因至親喪亡,申請返家探視,戒護上不上手銬有彈性空間,視個案而定,若是暴力型犯罪有脫逃之虞,當然要上手銬,戴寧是女子,所犯非暴力犯罪,應以「斯文人」方式對待,不宜上手銬腳鐐。
羈押法規定「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被告外出時,看守所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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