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特勤私菸案獲緩起訴 3人提國賠遭打臉
國安特勤利用總統蔡英文出訪專機團購私菸,其中陳朝福、過聖傑、蔡政寧獲緩起訴後,認為國家安全局怠惰未召開回任審查會,直接發函建請國防部調職,導致3人薪資退休俸損害1941萬餘元,提告國安局應各國賠25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國安局雖怠於執行審查會侵害救濟權,但3人犯案情節更為嚴重,經救濟仍無法擔任原特勤職務,原告之訴駁回。
陳原任職在國安局特勤指揮中心機動四組編審,過任職總統府侍衛官,蔡則是國安局特勤士,3人在2019年7月22日利用總統出訪專機機會,購買超過合法攜帶入境的免稅菸品,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獲緩起訴。
陳、過、蔡等3人主張,國安局違背「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程序,在2019年8月7日函國防部,推薦3人返回國防部任職,隔天國防部即調動陳至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作戰科聯合作戰參謀官、蔡調往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部本部暨支援隊綜合科作戰士,過則是調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情報組特種情報參謀官。
陳等三人主張,國安局故意違反回任辦法第8條規定,且怠於召開回任審查會,侵害他們享有的救濟權,原有的特勤身分,變更為非特勤身分,各項權益、薪資及退休俸損害,調職後薪資差額和退休俸差額,陳為968萬餘元、過504萬餘元、蔡1347萬餘元,共計1941萬9272元。國安局故意不法侵害及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應各賠償3人250萬元。
國安局主張,陳等3人是軍職人員,國防部依照任職條例發佈人事令調職,未改變公務員身分,特勤條例、回任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用來確保安全維護對象安全,非保障特勤人員身分。軍職調職權責機關是國防部,回任辦法權責單位為特勤中心,3人涉及利用總統專機超購未稅菸品案,經台北地檢署會同海關查獲,所涉情節較回任辦法第7條「強制回任」更為嚴重,損及國家形象、國際聲譽,不適任特勤職務。
國安局指出,3人不服調動,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行政訴訟,國安局無故意或過失侵害3人任何權利,也無怠於執行職務,3人受有的損害與國安局行為不具因果關係,請求無理由。
法院指出,陳等3人提出的求償金額屬於私文書,為從推定真正,不得引為證據。特勤條例具有特別法性質,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回任」指特勤人員自特勤編組中解編,並歸建隸屬機關擔任非特勤人員,陳等3人適用回任辦法。
判決指出,陳等3人為了一己私利,罔顧憲法第19條人民應有納稅義務,利用職務機會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也違反特情條例第4條,守法觀念薄弱,此情節重於回任辦法「強制回任」事由,顯然不適任特勤人員。
法院指出,即使國安局依照回任辦法程序辦理、3人可提出申訴救濟,但3人違反刑事法律情形「更為嚴重」不論回任審查會所提的審查建議結果為何,國安局仍須依任職條例規定,發函建議國防部予以調職。
法院認定,國安局怠於執行回任辦法第8條法定程序,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救濟權,但縱使經特勤中心召開回任審查會,給予原告三人陳述意見及救濟權利,最終結果其等仍無法繼續擔任原特勤人員職務。3人依照國防部命令調任軍職,領取薪俸及加給等,難認有何損害,3人未受實際上損害,請求國安局賠償無理由,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7萬5250元由3人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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