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用頭搔我的胸部」 少女再見分居父又是噩夢一場
李姓男子與妻子長期分居,2年多前他到妻子台南住處探視子女,同房不同床而眠,一早趁妻子外出工作,翻身滾至小六女兒躺臥的相鄰小床上,趁她半睡半醒間伸舌吻臉,掀起其上衣,以頭磨蹭其胸部1分鐘,女兒驚醒後出言制止並推開父親。2015年間李男因強制猥褻女兒被判刑,給予緩刑機會,但他惡習難改,這次台南高分院認他犯乘機猥褻罪,處8月徒刑。
李男表示,2019年4月間前往妻子住處探視子女,當晚他與兒子同睡房內大床,妻子則與女兒同睡房內小床,隔天上午妻子外出工作,獨留他與子女在住處,他清醒後曾到女兒所睡床鋪喚醒她,有親吻其臉頰。他否認猥褻女兒,辯稱案發當天並未用頭磨蹭其胸部,只是不小心碰到,如果有對女兒有猥褻行為,女兒不可能一直主動聯絡他。
女兒說,那天是假日,那天沒有上學,事發當天她並沒有告訴媽媽,她是隔幾個禮拜才跟媽媽說。她說,爸爸和弟弟是睡在雙人床,她和媽媽就睡在單人床,雙人床比較高、單人床比較低,是併在一起,當時爸爸就從雙人床滾到她睡的單人床上,就趴在她的身上。
她表示,爸爸就親她的臉,用他的頭一直搔癢她的胸部,因為當時她沒有上過健康教育課,她問爸爸說「為什麼我最近胸部會痛,會變大會變痛」,爸爸就把她的衣服掀起來,不是一般的親,而是伸出舌頭那樣親,有親她的臉、嘴巴。
她指出,當天爸爸的頭搔她的胸部大約1分鐘,這是爸爸第一次用頭搔她的胸部,當時胸部開始發育了,所以感覺很不舒服,之後爸爸叫她把褲子脫掉,但她強烈拒絕,之後爸爸才沒有這樣做。而當下弟弟仍在大床上睡覺。
台南高分院表示,李男於2013年間已因強制猥褻女兒,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緩刑3年確定,案發時尚在緩刑期間,按理而言李男對女兒相處方式自應會更為謹慎,以免造成誤會,且他若欲叫喚子女起床,以口頭方式呼喚即可,並無非得親吻女兒或拉其雙手等方式,才能喚醒女兒。
且案發當天,他與其子同睡一床,若欲叫喚子女,也應先叫醒睡在其身旁兒子,卻讓其子繼續酣睡,而特地翻身滾到女兒躺臥的小床以親吻、碰觸其身體方式叫醒女兒,不符常理。
合議庭指出,女兒於一審時希望父親入監服刑,妻子則在二審審理時請求從重量刑,檢察官請求維持原審刑度。合議庭認原審認李男所犯不違反意願而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不符,撤銷改判,認李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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