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更多!太陽花國賠案 二審判台北市警局要賠近141萬元
2014年太陽花學運行政院驅離濺血事件,台聯前立委周倪安等29人認為警方執法過當,提告向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一審認定部分員警執法逾越比例原則,造成人民受傷,判市警局應賠償周等14人共111萬1570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判台北市警局需賠140萬8169元,等於多賠7人約30萬元。
2014年3月23日,太陽花學運期間,民眾進入行政院並舉海報要求退回服貿,警方執行驅離任務時爆發流血衝突,之後民告官訴訟不斷。周倪安等29人提告,分別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總金額838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民眾在禁制區內抗議,屬非法集會,警方驅離非法「和平」集會,應避免使用強制力,依法可命令解散、強制驅離,也可攜帶警械到場執行職務,若以柔性勸說命令解散無法達成效果,施用強制力是不得已的決定,包括分開手勾手的民眾、拉離或抬離坐、躺的民眾,「但不應該把民眾當成敵人,基於教訓、洩憤和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
一審指出,對於是否有警察執法過當造成民眾受傷,縱使沒有拍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的錄影畫面,仍可由證人說法、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顯示有過重傷勢、傷及人體要害等情事,台北市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警方處理陳抗案件,沒有拍到警察攻擊民眾影像卻仍判決要負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
一審判市警局應賠償李孟融10萬1005元、鄭運陽10萬905元、陶漢10萬元、周倪安20萬元、林志傑10萬元、江政韓10萬680元、蘇俊雄10萬元、黃昰森10萬元、黃貴蘭10萬元、周榮宗(已死亡)的5名家屬10萬8980元。
市警局不服提上訴,認為警察局一向以最大容忍態度包容理性抗爭,但陳抗人士在行政院違法集會,影響社會秩序甚鉅,警方採取先勸離、再抬離的「漸進式」驅離,有正當性,一審沒有尊重、考量警察的「即時裁量權限」,且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認定員警逾越比例原則。
除台北市警局上訴外,一審未獲賠的共有15人,其中邱育南、李宗霖、李昇璋、潘寬、汪家慶、黃泰綸、張秉生、林瑞姿、蕭永裕、周妙珍、尹新堯等11人提上訴,4人未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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