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及時拆蜂窩?老婦遭虎頭蜂叮喪命 家屬提國賠再敗訴
宜蘭縣87歲李姓婦人在自家菜園種菜被虎頭蜂叮咬喪命,家屬質疑已通報拆除位於高壓電桿的蜂窩,但縣政府遲未動作,提國賠求償190萬餘元,一審認定,台電已排定停電日期拆除蜂窩,縣府無怠於執行職務,判李婦家屬敗訴;案件上訴,家屬減為請求賠償188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今仍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李婦2019年7月9日上午7時許在慈航路旁的菜園被虎頭蜂群攻擊,全身叮咬20多處,她爬出菜園,由鄰居開車送醫急救,因過敏性休克不治。
家屬提告主張,慈航路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民眾2019年6月29日有通報縣府農業處,農業處雖派員到場會勘,確認蜂窩位置,但直到案發時仍未拆除,也沒在附近拉封鎖線、設警示牌提醒民眾注意,導致李婦在菜園工作,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
家屬指控,縣府農業處案發當天才派員摘除蜂巢,但虎頭蜂有致命危險,附近有民房農田,縣府應在3天內處理完畢,卻仍給台電5天時間斷電,認為縣府有過失,提告求償190萬餘元。
縣府表示,接獲通報隨即請委外單位會勘,蜂窩位於高壓電桿,拆除恐有危險,因會勘後逢假日,同年7月2日行文台電「斷電」,依台電程序,停電須6個工作天完成通知,訂於9日晚間6點派員拆除蜂窩。
縣府主張,斷電牽涉其他重點用戶用電,因此無法立即停電,縣府公務員並無怠於執行勤務,且蜂窩已存在一段時間,應避免靠近附近工作,李婦在蜂窩下方菜園,對事故也有過失。
宜蘭地方法院一審難認縣府怠於職務,判家屬敗訴;家屬不服上訴,將求償金額減為188萬餘元。高院二審認為,縣府接獲通報有蜂窩存在,立即通知委外廠商處理,觀察後得知是黑腹虎頭蜂的蜂巢。
二審指出,因蜂巢位於高壓電桿上,有風險、作業困難而無法立即處理,廠商回報縣府農業處並轉報台電,台電同年7月2日派員勘查,發現蜂巢位於變壓器上的熔絲鏈開關橫擔上,需事先通知5戶用戶停電,縣府與台電協調後,排定7月9日夜間停電,作業天數也由6天縮短為4天
判決認為,縣府公務員接獲通報,當日通知廠商派員處理,並積極協調台電,難以認定有「給予過長時間斷電」的過失;再者,家屬主張縣府未封鎖現場、設置警告標誌,怠於執行職務,但縣府經行政裁量,認為當下無立即人命危害且需台電配合斷電,無法立即摘除蜂窩,並促請台店縮短作業期程,難認有何怠於執行職務可言,判縣府不用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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