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自我感覺良好」被資遣 留美碩士告第一銀行敗訴
滕姓男子應徵第一銀行數位銀行處大數據分析暨建模中級專員,約定月薪6萬5千餘元,但半年試用期屆滿後遭資遣,他不滿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二審都認為試用契約已合法終止,判滕敗訴;滕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滕是美國某大學數據分析碩士,2018年6月應徵一銀職缺,但同年12月14日被告知不能勝任工作而不聘用。滕認為試用期過長、排除勞基法第11條規定,對勞工不公平,且一銀濫用權力,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按月給付月薪至復職。
一銀表示,僱傭契約為試用契約,雙方可隨時終止,無須具備勞基法的法定終止事由;甄選簡章、滕簽署的同意書都明確記載試用期為6個月,滕在試用期間因專業能力、團隊合作和溝通能力未達考核標準,「不能勝任」,已多次與他討論並建議改善,沒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或權利濫用。
二審認為,滕有3次遲到、3次未依規定刷卡的紀錄,被一銀要求改善,滕才入職就多次出勤不正常,且理由是「不熟公車路線、坐錯車」,可見一銀要求他應提升自我管理並非虛妄。
工作表現方面,一銀記載滕與同仁於討論中常因認知落差造成溝通不良,給人無法適時接受其他人的經驗或建議的印象,討論過程中因認知不同,多次情緒較為激動,造成堅持己見,不易接受他人意見,影響溝通效率及團隊共識。
女副理作證指出,滕任職後,陸續有同事反應他在討論事情的時候很堅持他的想法,很難有效的進行下去。二審認為,滕在面談紀錄表上簽名並自行寫上「事後將依上述改善方式,積極配合改善」,足見工作表現的記載是真的。
女副理說,和滕討論工作內容時,公司顧問說模型有一些問題,但滕很堅持他的設計沒有問題,幾度口氣激動,還對著顧問說,「我在美國也有指導教授,要不要寫信問我的指導教授這樣做可不可以」,她覺得舉動太過分,很不禮貌。
試用期滿前,滕在「核心職能」的5個考核項目都只拿到「需要改善」的3分;另「自訂關鍵績效指標(KPI)」也不合格。一銀在考評上記載「與同事相處尚稱和善,自我感覺良好堅持己見,不易接受建議,專業技能有待提昇。」二審認為一銀以此具體事由終止僱傭契約合法。
二審認為一銀以此具體事由終止僱傭契約合法,判滕敗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滕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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