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陽台外推有告知 解約訂金拿不回
房地產交易活絡,黃姓夫婦前年透過仲介看上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一處公寓,同年5月簽約,並支付50萬元訂金,但黃聲稱隔天從建管單位得知該屋的陽台外推屬於違建,有可能被裁罰甚至拆除的風險,黃以存證信函要求解約未果,於是提告要求林姓屋主返還50萬元訂金。
黃姓買家主張,簽約之前仲介宣稱該屋是優質3房2廳1衛,且在屋況說明書上的「是否有增建部分」勾選「否」,但簽約後才發現該屋僅有2房,也沒告知陽台外推屬違建,遭高雄市府建管處處罰並勒令恢復原狀。
林姓屋主則主張,現況說明書勾選「否」是代書筆誤,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有以文字敘明有陽台外推,並無欺騙,是黃因銀行貸款下不來,才主動檢舉該屋有陽台外推,而遭建管單位裁罰,因為黃不履行買賣契約,她才依約沒收50萬訂金。
法官審理後認定,陽台、花台是法定逃生空間,陽台外推確實有減少房屋價值及效用的瑕疵,但黃姓夫婦簽約前三度前往看屋,黃妻還告訴法官,曾詢問房屋格局變更狀況;法官認為,以黃姓夫婦的學歷與年齡,應對於陽台外推屬於違建有所認知,簽約時賣方也告知「上述增建或占用部分無所有權,並有被拆除之虞」,契約也有揭露陽台外推的屋況。
黃姓夫婦簽約前既然知悉有違建,仍願意簽約購買,根據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且賣方在簽約時並未擔保該屋不會有違建被拆的風險,因此黃姓夫婦明知房屋有瑕疵卻願意購買,出賣人就不必負擔保責任,因此判決黃姓買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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