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案筆錄假的?蘇震清告官:聲請勘驗北檢第一偵查庭

立委蘇震清被控在SOGO經營權案索賄犯貪汙罪,蘇不認罪,自訴檢察官、書記官製作不實筆錄,法官判自訴不受理,蘇上訴,書記官部分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分更審案今天開庭,蘇的律師團主張貪汙案筆錄不具證據能力,聲請調查證據。
蘇震清的律師許惠峰聲請傳喚的對象,包括瓦器聲紋實驗室人員、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要證明SOGO案同案被告李恆隆「咬」蘇震清的偵查筆錄,經過檢察官刻意變造。
許惠峰說,李恆隆在檢察官面前「自白」時,台北地檢署第一偵查庭的2套錄音、影設備同時壞掉5小時,依法,錄音、影要連續、還要忠實記錄,2套設備同時壞掉是科學問題,不管李恆隆有沒有陷害蘇震清,事實都須被還原。
許惠峰還說,此外,第一偵查庭的設備到底如何擺設,也有查明的必要,另聲請勘驗偵查庭現場。
蘇震清自訴的被告、台北地檢署書記官的委任律師張志全說,蘇震清想傳喚的瓦器聲紋實驗室,沒有親眼見聞筆錄如何製作,而傳喚刑事局識識人員,則因已有鑑定報告可參考,2項證據均無調查的必要。
書記官另名律師王妤安說,實驗室作證的證詞是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偵查庭的設備於筆錄爭執後,為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經過更動,錄音、影設備也變更,因此勘驗已無實益。
承審法官許凱傑詢問自訴人、被告兩造如果准許證據調查所須要的時間後,宣示是否准許傳證,評議後再決定。
蘇震清去年自訴偵辦他的檢察官、書記官製作同案被告、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的認罪筆錄不實,犯湮滅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2罪,法官認為,蘇自訴應還包括濫權追訴罪,但蘇不是濫權追訴罪的「直接被害人」,不得自訴。
蘇提上訴指出,法官引用民事訴訟法理,未經審理就做出罪名認定,於法無據,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的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人」,因此他可以提自訴。
二審認為,蘇震清自訴書記官變造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造成蘇可能受到重判,蘇自訴合法,而且,蘇自訴時,並未指書記官濫權追訴,書記官也不可能成為濫權追訴的犯罪主體,應撤銷發回。
另外,二審認為,蘇自訴檢察官同時以變造偵訊影音檔案、製作不實筆錄而行濫權追訴,濫權追訴罪侵害國家法益,因個人非屬「直接被害人」,則蘇對檢察官所涉濫權追訴罪本不得自訴,有關檢察官部分,駁回蘇的上訴。
蘇震清自訴指出,立委貪瀆案承辦檢察官、書記官2020年8月10日訊問李恆隆時,李自白的證詞充斥雜音,無法辨識;又,檢察官、書記官2020年8月24日再偵訊李恆隆時,內容與錄音的譯文未完全相符,檢察官、書記官犯變造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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