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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酒駕友人車上工被連坐開罰 他憑這一點告贏了
楊姓男子乘坐他人駕駛小貨車遭警方攔停,因駕駛被測得酒駕,楊也被連坐開罰1800元,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花蓮地院行政法庭採認楊男辯詞,認為楊與駕駛並非同住家人,只是同車上工,又因疫情緣故須在車上配戴口罩,確實無法得知劉姓駕駛前晚飲酒、駕車時酒精濃度超標,不具有故意或過失,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去年4月27日上午,搭乘劉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要上工,行經台1線斗南段,因劉未繫安全帶,被雲林縣警局員警攔停,警方稽查過程聞到酒味,對劉施以酒測,達0.67毫克。
警方除開罰駕駛,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600元以上3000以下罰鍰」規定,當場舉發乘客楊男。
楊男不服,向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申請開立裁決書,台北區監理所開罰1800元,楊男再向花蓮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農閒時與劉男一同到工地釘板模,並未同住,乘車時並不知道對方前晚有喝酒,也沒聞到酒味。
花蓮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認為,楊男與劉姓駕駛非共居家人,搭乘車輛性質是工頭載工人一起上工,與搭乘交通車相似,且因疫情影響,國民在室外或出門共乘車輛時均應配戴口罩,楊男能否察覺酒味,知道劉姓駕駛前一晚飲酒且體內殘留酒精超標,確實有疑,認為楊男不具有故意或過失。撤銷原處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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