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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工務處長涉收賄羈押禁見 不服抗告遭駁回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長林鶴斯,被控任職技正期間,與前處長羅昌傑收受萬喬豐公司負責人陳明正賄賂,明知該公司投標不符資格,卻私下讓萬喬豐取得橋梁檢測,桃園地檢署搜索約談4官商到案,其中林鶴斯、陳明正聲押獲准,羅昌傑與廠商張綵宸則交保。林不服羈押而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高院認為,林鶴斯(49歲)雖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但從證人證述、客觀書證來看,林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對重要事項出現供詞反覆、避重就輕、刻意隱瞞情形。高院認為林在業界人際關係影響力甚高,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因林涉犯重罪又否認犯行,高院認為依畏卸責人性,有林有高度逃亡可能,而本案涉及地方基礎建設的安全檢測,屬國民生命財產安全重大事項,若存有弊端,國人安全、財產都可能因此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高院審酌相關事證、衡量目前偵查進度等項,認為林確有羈押禁見必要,因此駁回抗告。
本案源於廉政署獲報,指林鶴斯擔任工務處技正期間,和前處長羅昌傑(66歲)收受萬喬豐公司陳明正(71歲)、合夥人張綵宸(49歲)賄賂各15萬元、10萬元。林鶴斯明知萬喬豐投標資格不符卻護航,讓該公司取得新竹縣2018年度發包一項4百多萬元,有關道路、橋梁安全檢測的標案,除橋梁檢測外,還涉及一般道路、人行道等安全評估。
檢方1月6日先搜索陳明正、張綵宸公司與住處,訊後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聲押兩人,但陳男否認犯行,還將責任推給張女,法院裁定陳收押禁見,張女15萬元交保。檢方7日再傳喚林鶴斯、羅昌傑到案,因掌握二人收賄事證,前晚再向法院聲押兩人,法院裁定林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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