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毀損婦聯會資料挨告 辜嚴倬雲等人獲不起訴理由曝光
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辜嚴倬雲女兒辜懷如與劉姓助理,被控毀損婦聯會170箱資料,而中華婦女聯合會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各提出告訴及告發3人涉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台北地檢署認定辜氏母女故意碎紙丟棄檔案,但因超過時效等理由,今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從婦聯會搬運的台泥德惠大樓置放的兩批物品,一為辜嚴倬雲的私人物品,一為婦聯會的會務資料,兩者的紙箱外觀、搬運時間與存放目的均截然不同,此為辜嚴倬雲與辜懷如所明知,並無可能混淆,足認兩人自始知悉本案170箱資料是婦聯會所有,並非辜嚴倬雲的私人物品。
檢方查出,本件170箱資料銷毀時間為2017年12月25日,而辜嚴倬雲在2017年10月19日出境、同年12月31日入境;辜懷如在10月19日出境、11月9日入境、11月24日出境、11月28日入境、12月15日出境、12月28日入境。
檢方表示,可見辜嚴倬雲人在國外、辜懷如頻繁入出國之際,兩人仍急於銷毀本間170箱資料,顯然別有用意,絕非僅是處理無關緊要的私人物品而已,因此認定兩人均明知本案170箱資料是婦聯會所有的文書,猶故意予以毀棄無誤。
不過,檢方認為,母女兩人不構成業務侵占罪,因婦聯會自始未曾向母女索要本案170箱資料,則兩人有否拒絕交還之意,即非無疑。且2017年12月5日促轉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辜嚴倬雲也發表一番言論,可見她當時認為婦聯會早期所持資料或財產,不排除有可能被認定為政治檔案或不當黨產。
因此,綜合觀之,實難謂稱本件的毀損行為與辜嚴倬雲「滅證」的目的無關。由此,母女兩人是為避免她們保管的婦聯會資料遭調查,進而擅自銷毀本案170箱資料中的書面文件,主觀上顯然有別他圖,應非出於將資料納為己有的意思,沒有侵占意圖。
檢方認為,母女的行為也不構成背信罪,因這批資料多為文件或帳簿,具有用以查證或紀念的保存價值,似難認有交易買賣的財產利益,因此滅失有無損及婦聯會財產上利益,甚有疑問。
檢方指出,母女的行為構成毀棄文書罪,但婦聯會遲誤告訴期間,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此外,劉姓助理聽從辜懷如命令行事,足認她參與本案170箱資料的搬運、毀損行為,應出自於職務關係,本身不必然知道詳情,依罪嫌不足,一併給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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