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印信「亮相」!規格同五院 憲法訴訟法今上路
憲法訴訟法今天上路,司法院今舉辦新制施行記者會並發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也展示規格等同五院印信的「憲法法庭印」與「憲法法庭審判長職章」。院長許宗力表示,憲法訴訟法除更加落實憲法審查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旨,也是在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強化大法官釋憲功能的殷切期望,實現釋憲權為司法權一環的功能。
與會來賓包括前司法院長翁岳生、賴英照與賴浩敏,這是繼2018年9月17日大法官釋憲70周年慶祝大會後,4位前、後任司法院長再度於司法院聚首。許宗力重申憲法法庭不是「第四審」,頂多是類似再審、非常上訴的特別救濟途徑,也不會涉及事實認定。
許宗力表示, 大法官行使職權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時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和目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三階段,大法官由立憲初期「解答疑義」逐漸走向「解決爭議」,由「維護憲政體制」朝向「保障人民權利」;1993年「憲法法庭」設立,是我國釋憲制度走向司法化、法庭化的重大變革。
許說,一般所稱的大法官解釋釋字將永遠停留在「813」這個數字,雖有些許感傷,但這是大法官釋憲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不可免的後果,憲法法庭2022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將接棒,編碼字號雖然不一樣,但釋憲服務不打折。
翁岳生過去就主張大法官會議是構成司法院的一部分,司法院若是選擇依憲法的精神成為一個真正的司法審判機關的提議,那麼大法官會議似應該稱為「大法庭(非指目前終審法院「大法庭」)」,以法庭的型態出現;若要選擇維持現行司法行政機關的型態,而要使司法院對民、刑、行政訴訟等各級法院,只能行使行政監督權,那大法官會議似應修改為類似歐洲各國憲法法院的型態。無論如何選擇,大法官會議既然是釋憲機關,也是司法權的一種,就應該司法化。翁說,釋憲機關對憲法的解釋多少具有政治性,但應避免過分強調政治色彩。
賴英照指出,本次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制度改變最大,裁判憲法審查制是從德制移植,外界有期待也有疑慮,他期盼縮短調適期間、消除疑慮。
賴浩敏表示,沒有健全的司法,難期待社會有前途,他對台灣司法有相當的自信,並認為沒有台灣的司法就沒有今天的安定與繁榮,「這不是隨便吹牛」。他說,新制對外有公開法庭的優點,也帶給人民更多基本權保障的期待;對內則是聲請案件類型化且憲法審查客體增加,規範密度提高而審理程序細緻,對於大法官15人所組成的合議庭來說,程序訴訟化、裁判化的順暢運作與效率,是一種全新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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