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修法嚴懲酒駕變違憲 法界:台灣規定較明確

韓國憲法法庭11月底裁定加重懲處酒駕者的「尹昌浩法」違憲,法界人士分析,違憲理由是未考慮犯行間隔並不適當,由此反觀,中華民國刑法對酒駕再犯致死罪的規範較為嚴謹明確。
台灣留學生曾以琳去年在韓國遭酒駕慣犯撞死,肇事者遭判8年徒刑,韓國最高法院30日以適用法律違憲為由發回重審,即是受到「尹昌浩法」遭裁定違憲影響。
尹昌浩法修法契機是一起發生在2018年的酒駕事故,當時正在軍中服役的尹昌浩休假出營,卻在釜山海雲台遭酒駕車輛撞死,在家屬及社會輿論推動下,韓國國會火速通過修法,強化酒駕認定標準並加重刑責。
根據修法後條文,被抓到酒駕2次以上可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上、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希望可以預防酒駕屢犯;但憲法法庭裁定違憲的原因卻是認為,未考慮這次酒駕與上次犯行之間隔了多久,加重懲罰並不適當。
法界人士分析,相較韓國的酒駕刑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即明確設立「5年內再犯」的要件,不至於牴觸憲法。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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