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飲宴、買股 石木欽判罰354萬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飲宴,並以妻兒名義買翁公司股票,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昨判石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年;以石退休前月俸廿九萬餘元計算,罰款約三五四萬餘元,為史上被懲戒層級最高的司法官。石得知結果表示深感遺憾,會提上訴。
懲戒法院指出,石木欽任職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至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從二○○八年就以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經營的聯亞公司股票一百張,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陸續售出獲利。
當時翁茂鍾有違反證交法等罪的應華案、百利案、佳和案在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明知可能任承審法官,卻在得知未發行的聯亞股票讓售消息後,讓兒子買賣股票獲利,未能保持法官廉潔形象,足以降低他人對法官敬意,導致公眾對法官失去信心,損及司法信賴。
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這部分行為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規定,且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石木欽在翁訴訟期間,數度和翁飲宴、討論案件、告知訴訟進度,甚至接待進入最高法院,及家人早年買賣翁茂鍾的怡安公司股票等行為,雖違失情節重大,但逾十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
法院指出,石木欽長期未拿捏法官身分,與經常涉訟友人討論法律,雖容易使一般人認為案件當事人有法官為其後盾的不良觀感,但沒犯罪。
懲戒法院審酌石木欽和翁茂鍾是數十年交情甚篤好友,兩人多有日常聯繫,易在朋友交誼、法官身分間失應有分際,雖不能免除石應負的違失責任,仍應斟酌,才符合比例原則,基於從舊從輕原則,不宜處以撤職或剝奪退養金等處分,只能依修正前的法官法,處以法定最重罰款處分。
另監察院彈劾石木欽和翁茂鍾共有廿二次飲宴或球敘,翁的秘書雖在筆記本記載聚會,但查無證據認定石違失,不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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