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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朋友捲官司還買股 法院批石木欽公眾對法官失去信心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不當飲宴,還以妻兒名義買進翁的公司股票,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成為史上彈劾層級最高的司法官。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石木欽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年,約354萬餘元,可上訴。
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任職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至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2008年6月妻子以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公司100張股票,並於2015至2016年間陸續售出獲利,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未超過10年追懲時效,合議庭認為應受懲戒。
理由指出,當時剛好翁茂鍾應華案、百利案、佳和案皆在法院審理,石木欽明知有可能擔任3案的承審法官,應當深自警惕,卻得知未發行股票讓售消息,即讓兒子買賣聯亞股票獲利,未能保持法官廉潔自持形象,足以降低他人對法官的敬意,導致公眾對法官失去信心,損及司法信賴。
石木欽多年數度和翁茂鍾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告知訴訟進度,並在翁茂鍾案件審理期間,接待進入最高法院,又讓家人買賣股票,雖然已經超過10年追懲時效,應予以免議,但足以認定石木欽長期未拿捏身為法官,交友應當謹慎,若友人經常涉訟而請教或討論法律問題,容易使人有不良觀感。
懲戒法院表示,審酌石木欽沒有犯罪,多數行為法律規範不明確,且和翁茂鍾為數十年、交情甚篤的好友,兩人間也多有日常聯繫,易使石木欽在朋友交誼、法官身分間失去應有分際,此雖不能解免石應負的違失責任,仍應斟酌,才符合比例原則;基於從舊從輕原則,處以法定最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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