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舉發闖越平交道遭質疑 花蓮鐵警:檢舉資料需明確
臉書「翻轉東台灣交通違規2.0」近日有網友貼文,指檢舉車輛闖越平交道的交通違規案件,卻收到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回復不予舉發,質疑「花蓮分局見解超越法律」?花蓮分局強調,是因檢舉人無法提供明確違規地點、時間等做為判斷依據,依法不予舉發。
網友在臉書貼出蓮分局先前回覆表示「實務上係採平交道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始製單舉發。而檢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在遮斷器起降前,該車已進入平交道範圍內,並在遮斷器起降前,已駛離平交道,自警鈴與閃光號誌運作起到遮斷器起降前,應容許駕駛人有合理反應時間,所以本案不予舉發」。
網友質疑,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就是違規行為,難道花蓮分局「見解超越法律」?
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澄清,經審視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僅以側拍角度方式蒐證,無法提供明確違規地點、時間、相關道路設施、號誌、標誌及標線等重要違規行為判斷依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項:「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不予舉發。」
鐵警花蓮分局也表示,平交道監視器錄影系統設置及管理單位是台鐵電務單位,該監錄系統設置主要目的為確保列車安全、維護設施運作及事故原因調查之用,檢舉人要求鐵警花蓮分局主動調閱平交道監視器畫面作為告發佐證,顯與台鐵建置該平交道監視錄影系統的目的與功能不符,且有侵害人權之虞,才未依檢舉人所求辦理。
鐵警花蓮分局呼籲用路人行近平交道時,遵守「停、看、聽」,遇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車輛應立刻停止於停止線後方;但如果在警鈴與號誌顯示時已行駛到平交道範圍內,為避免衍生事故,應儘速通過該區域,以維持平交道範圍內淨空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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