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洩漏民眾個資 第十河川局工程員緩起訴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鄭姓工程員涉嫌洩漏通報資料,使廠商知悉通報施工缺失的民眾個資。北檢認為鄭姓工程員犯過失洩密罪,考量他坦承不諱,今天處分緩起訴1年。
台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鄭姓工程員負責主辦十河局工程案件設計、監造工作,於今年2月9日接獲經濟部水利署全民督工通報案件,指他所承辦的工程有施工缺失。
鄭姓工程員考量接獲通報翌日即為春節連假,上級又指示必須於2月19日前完成會勘報告,為求迅速完成工地會勘及缺失改進,疏未注意即將含有通報民眾姓名、聯絡電話等資訊的「民眾通報案件基本資料管理畫面」電子檔,以LINE傳送給施工廠商。
案經鄭姓工程員自首,廉政署調查後移送北檢偵辦;檢察官認為,依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規定,對通報民眾的身分應予保密,鄭姓工程員所為已觸犯刑法過失洩密罪。
檢察官考量鄭姓工程員無犯罪前科,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審酌本案對公共利益維護並無重大影響,處分鄭姓工程員緩起訴1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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