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力以棒球內、外野手為例 憲法法庭、法院各有分工
憲法訴訟法明年1月4日上路,司法院今在士林法官學院舉行學術研討會,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表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確定終局裁判也納入憲法審查的範圍,是重要的釋憲里程碑,也以棒球為例,指僅在擔任內野手的各級法院漏接時,憲法法庭作為外野手才進而補位。
許宗力提到,此前的釋字第242號鄧元貞重婚案,與最新的釋字811號復職(聘)者公保養老給付年資採認案的解釋,都是大法官認為法律本身並不違憲,但卻不認同終審法院裁判的憲法衡量,實質上進行裁判憲法審查的例子。
今天研討會的主題是「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第一場的題目是「行政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李建良報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吳明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吳永宋與談。
第二場的主題是「民事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由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陳忠五報告,最高法院庭長沈方維、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李彥文與談;第三場討論「刑事審判(實體法部分)與裁判憲法審查」,報告人是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薛智仁,與談人為最高法院庭長林勤純、高院庭長洪于智。
最後一場則探討「刑事審判(程序法部分)與裁判憲法審查」,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擔任報告人,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與士林地方法院院長蘇素娥與談。
許宗力指出,以憲法的精神解釋適用法律,不只是大法官的職責,也是各級法院法官的職責。因此,一、二審法院的裁判未依照憲法的意旨解釋適用法律,可以作為上訴的理由;終審法院判決有此情形,則可能受到憲法法庭就其裁判進行憲法審查。各法院與憲法法庭間,就維護憲法的各有其分工,就有如棒球內野手與外野手一般。只有在擔任內野手的各級法院漏接時,當外野手的憲法法庭才進而補位。
例如當年的鄧元貞案,民法有關重婚時,前婚得撤銷後婚的規定,並不違憲。但這樣的規定適用到兩岸長期分隔分治的鄧元貞身上時,是否還得容許在大陸的前婚配偶,撤銷在台灣的後婚?卻發生了應進行憲法衡量的問題。大法官認為,民法並未預期到兩岸長期分隔分治的情形,導致後婚需要特別的保護,民法的規定在鄧元貞的個案上,如果仍然予以適用,就有違憲問題。
裁判憲法審查是由憲法法庭來審查終審法院的裁判,界限如何拿捏?許宗力認為,大法官不應任意以自己的憲法價值判斷取代終審法院的價值判斷,應僅在其漏未進行憲法價值的衡量,或者衡量有明顯瑕疵的情形,才由大法官介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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