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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車超載稱在10%寬限值 法官:超載被罰剛好而已
屏東縣一輛營運貨運曳引車營業半拖車王姓駕駛載運砂石,限重35噸,行經長治鄉德華路段,警方攔查發現超重依法開罰1萬5千元,王姓駕駛的交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交通公司辯稱,起初載運時超載重量9.89%,之後警方攔查時超載12.71%,兩處地磅秤有誤差且在10%寬限值。法官認為,此案從一開始就已超載,被裁罰本來就是剛好而已,實在沒有任何立場拿10%的寬限值爭執,也不要誤會法律,自行將限制提高10%是錯誤的認知。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載運砂石限重3萬5千公斤,今年1月26日上午,在新埤大橋下游武丁抽水站載運砂石,離開時使用經濟部核可的固定地秤過磅,總重為3萬8460公斤,沒有超載,從林邊到長治一路上沒有停車裝、卸貨的行為,經警方攔查押磅,卻比在林邊固定地秤還要重990公斤,總重3萬9450公斤。交通公司不服開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原告爭執沒有超載,是因為原告認一開始認為超載的重量在35公噸的10%之內。10%寬限值僅是在違規情形10%內時,得視情況不予裁罰而已,也就是說違規在10%之內時,縱給予裁罰也是完全合法。
法官認為,民眾並不能因為有寬限值存在,就直接把違規標準提高10%,而自認為在10%之內國家沒有裁罰權。這就像高速公路限速110 公里,以118公里行駛員警雖不會開單,但不代表沒有超速,一旦發生車禍還是會被論以超速的責任,是一樣的道理。本件原告自始就已超載,被裁罰本來就是剛好而已,實在沒有任何立場拿10%的寬限值來爭執,也請原告不要誤會法律,原告自行將限制提高10%是錯誤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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