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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狂男丟汽油彈火燒鄰居 一度引燃險釀嚴重死傷
桃園潘姓男子自稱不滿吳姓鄰居,竟買汽油裝進玻璃瓶製成汽油彈,晚上見對方住家2樓明亮就點燃丟擲縱火,一度燒毀窗戶、牆壁也遭燻黑,所幸及時撲滅,未釀傷亡。潘犯後自首,法院認為他極可能釀嚴重死傷,但考量已和吳道歉和解獲原諒,依放火未遂罪判他2年,緩刑5年。
檢警調查,潘男去年9月3日將汽油裝進玻璃瓶做成自製的汽油彈,當天晚上8點見吳男中壢區龍江路住家2樓燈光明亮,竟用打火機點燃後朝他窗戶扔進去,一度燒毀吳住處窗戶並波及牆壁,所幸屋主及鄰居發現緊急報案滅火沒有人傷亡。
潘男犯後向警方自首,也扣得玻璃瓶碎片等證物;審理時,吳男證稱,當晚見到潘手拿玻璃瓶,一手把玩打火機, 才注意到他不久就聽見玻璃碎裂聲,驚見2樓廚房、外牆燒了起來,因鄰居趕緊用水管噴灑滅火澆熄。
桃園市消防局鑑定指出,吳男家窗戶及紗窗有受火熱燒損、碳化,牆壁有受火熱燻燒及煙薰情形,法院認為,該房屋雖未達遭火焚毀喪失主要效用,但汽油是易燃揮發物,只要接觸火花便會產生爆炸,潘男丟汽油彈已有爆炸全面燃燒之可能,無法排除有延燒危險性。
法院審酌,潘男已著手放火行為而未產生燒毀結果,屬未遂犯,且他犯後自首符合減刑要件;另潘的辯護人請求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院認為,潘恣意對鄰居丟汽油彈,其法敵對意識強烈,極可能釀嚴重死傷、財損,顯無可憫恕。
法院考量,潘僅因對吳不滿就丟汽油彈洩憤,但念在他犯後坦承,並己經向吳道歉獲得原諒並和解、撤告,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提供200小時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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