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航勤廠濾水器採購弊案 前組長貪6千多元得繳庫20萬
陸軍航空基地勤務廠契管室採購組謝姓組長前年4月間辦理濾水器採購案,與黃姓女負責人商議,借用其企業社之名義承攬該採購案而獲利6770元,經檢舉後謝、黃女坦承犯行,謝繳還不法所得,去年2月辦理退休,台南地院認謝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元,黃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3月,緩刑2年,支付6萬元。
檢調調查,陸軍航勤廠前年4月有意採購益之源淨水器(分流)2台、德國BRITA ON TAP龍頭式濾水器(含1支濾芯)8個。而採購物品總價,未逾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100萬元的十分之一即10萬元,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而承辦人曾尋洽數廠商,均無報價意願。
未料,謝為圖利自己不法利益,與友人黃姓女負責人商議借用其企業社的名義,就該採購物品報價、承接採購案、請款,但實際上該企業社不需負責備貨、供貨,她允諾後,與謝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
羅去年4月22日簽辦「小額採購請購單」公文書,總金額為9萬2000元,經層層審核,由執行長決行。謝則以自己名義在網購平台上購入相關濾水器等,黃女扣除不實發票應繳納5%營業稅額4600元後,即將餘款8萬7400元交予謝,謝明璋因而獲得6,770元不法利益。
案經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請台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謝、黃女2人均坦承不諱,以及證人供詞等,認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酌,謝案發時為軍方現役人員,對於應遵守職務規範,應知悉甚詳,竟主動違犯法令,謀求自己不法利益;企業社黃姓負責人,對於業務上製作的會計憑證、文書,自應確保其真實性,以維護交易安全,兩人所為均對陸軍航勤廠機關對於採購案正確性造成損害,且令國庫支出增加,所為應予非難。
惟2人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均無前科,所涉及之不法利益不高,謝已經繳回犯罪所得,以及兩人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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