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警違法臨檢大外割摔女師 風波歷經半年均不起訴
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員警大外割摔傷詹慧玲,當時在網路社群、藝文界引發極大爭議,桃檢為求謹慎指派主任檢察官吳靜怡偵辦;檢方期間傳喚詹慧玲、葉員到場勘驗密錄器,為釐清治安熱點,還曾傳喚興國所長到庭作證。
檢方查,葉4月22日早上8點多巡邏經新興路,「主觀上」認為詹女形跡可疑攔檢盤查、要求提供身分,詹認為依法無據,拒絕提供。2人爭執後詹對葉口出「你真的很蠢」,被葉以柔道「大外割」壓制,造成詹雙手、膝蓋都受傷,並上手銬腳鐐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逮捕,詹也提葉強制、傷害。
檢方說,侮辱公務員構成要件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當時葉雖主觀上認為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合理懷疑詹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而對其攔檢盤查。但檢察官勘驗密錄器,發現當時詹女神色服儀正常、舉止無異常之處,客觀無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
檢方說,不能只因詹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就可任意攔檢盤查,所以葉員的攔檢盤查行為「尚非於法有據」,就算詹在偵查中坦承,當時有對葉口出「你真的很蠢」,但因該攔檢盤查不符公務員需「依法」執行職務之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該條之犯罪,予以詹慧玲不起訴。
另詹控訴葉妨害自由、傷害部分,檢方認為葉員雖然是非法盤查,但根據詹女「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又攜帶2件行李,面容清瘦」等客觀情狀,依葉個人執法經驗,主觀上產生詹有犯罪嫌疑或為失踨人口之疑慮並上前盤查,應「非出於妨害詹女士行動自由之犯罪故意」。
檢方說,葉員是誤認自己有符合警職法的攔檢盤查情狀發生,這種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認知錯誤(學理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而參酌司法實務見解及學說,由於不具犯罪故意,所以不構成強制罪。
至於葉施以大外割、逮捕拘禁詹部份,是因葉有上開阻卻違法事由之認知錯誤,且在派出所施腳鐐是依據「警察機關逮捕現行犯作業程序」,所以不具妨害自由、傷害等罪的故意。
檢方也認為,詹在被逮捕過程有激烈抗拒、衝往馬路的危險舉動,所以用大外割壓制避免產生更大傷害,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也沒有過當,且已盡注意義務,因此也不構成過失傷害,予以葉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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