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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撿到的豬鼻龜緩刑 法官判「犯罪所得」還諸大自然
陳姓男子拾獲1隻豬鼻龜,將烏龜放在水族箱關養,後來上網想以1萬元出售,被訴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非法騷擾」、「非法陳列」2罪。陳認罪,台北地方法院2罪判陳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
法官認定,陳認罪算有悔意,應無再犯之虞,諭知他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豬鼻龜是本案「犯罪所得」,依刑法規定,本有沒收的必要。判決書認為,豬鼻龜雖經陳支配,屬於陳的「犯罪所得」,但經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交給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收容,有贓物單可證,已返回大自然環境,不宣告沒收。
陳姓男子2019年在住處附近拾獲1隻豬鼻龜,知道是農業委員會公告的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數量並未超越環境容許量,卻在住處以水族箱關養、騷擾。
後來,陳以帳號「Yulu Chien」在臉書社群軟體「龍虎魟水族」發表文章,張貼豬鼻龜的照片並陳列,想以1萬元代價賣掉這隻豬鼻龜。
2021年1月15日上午,警方持搜索票至陳住處搜索,查扣豬鼻龜,檢察官偵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陳姓男子。
判決書指出,陳無視國家保育野生動物的規範,騷擾豬鼻龜約2年,又非法陳列豬鼻龜,破壞自然生態的平衡,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僅對1隻動物犯罪,與大量盜獵牟利情形有別,犯情輕微,依法量刑,宣告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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