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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職併公職領退休金法律問題歧異 大法庭裁定出爐
最高行政法院承審一件謝姓退休公務員,參加救國團溢領年資退休金給付案,關於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規定追繳應於施行「1年內」為之,因法律有歧異,裁定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今宣示裁定,認為「1年內」為之的規定是屬「訓示規定」。
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追繳溢領退休金,應在該條例施行「1年內」為之。判決指出,謝姓公務員併救國團12年6個月年資,溢領97萬9726元。
之後,銓敘部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規定,改依重行核計優惠存款金額計息,南投縣政府再依銓敘部審定結果,命救國團返還謝溢領金額。救國團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追繳函。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銓敘部雖於2018年5月11日作成追繳函,但遲至2018年5月21日送達,已逾1年期限有公法權利消滅的情事,追繳函違法,判救國團勝訴。
南投縣政府上訴後,最高行第四庭提出「1年」的性質究為特別規定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或訓示規定?由於法律見解有歧異,大法庭之前進行言詞辯論,再作出統一見解。南投縣政府未出庭,救國團請求一造辯論判決。
在考試院前院長關中、僑委會前委員長焦仁和他案中,銓敘部都主張「1年」是沒有法律效果,屬公務員通常性指導或指示上的「訓示規定」,本案也是如此。也就是說,最高行的裁定將讓這幾案翻盤,變成可以政府追討溢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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