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打死人無罪還只能監護5年 想修法卻有終身監護爭議
屏東商店女店員遭思覺失調症男子挖雙眼,駭人聽聞,另名陳姓思覺失調症患者打死鄰居,屏東地方法院認為他無辨識能力而判無罪、監護5年,刑法監護處分再引關注。法務部在立法院上個會期會銜司法院提出刑法第87條、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期間,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未及通過,不過因草案未設監禁「天花板」,有終身監護疑慮。
刑法第19條規定被告若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辨識行為能力「不罰」,如是辨識能力降低則可減刑;第87條也規定若是因第19條原因而不罰、減刑,但有可能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則「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最長期限為5年。
一名法官舉例,如果一名被告殺了人,最低刑度為10年有期徒刑,但若是精神上出現狀況只能監護5年,不僅多數民眾無法接受「5年就放人」,連法官也感到困擾但卻無能為力。這名法官說明,監護的目的是「治療」,這樣才能真正消除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危險性。
前年台鐵嘉義車站刺警命案發生後,法務部就緊急修正刑法保安處分規定欲延長,立院上個會期所提的版本,加入「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換句話說,就是沒有期間限制。
司法院提不同意見,認為延長次數未予限制,也沒規定最長執行期間,恐有終身監護可能,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疑慮。司法院也認為執行時間越長,就越應增加法院審查的頻率,以維受處分人權益。
此外,刑法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但假釋犯因刑「還沒執行完」而不用監護,司法院也認為修正草案應增列「假釋中施以監護處分」,避免社會安全網出現漏洞。
目前精神衛生法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5日、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日,但若經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必要,報經主管機關審查會許可,可以延長,每次以60日為限。法界人士指出,條文換句話說就是強制住院可能一直持續下去,直到病情好轉,這與擬修正的刑法保安處分都面臨限制人權疑慮。
性侵犯服完刑後「強制治療」狀況類似,不過大法官去年底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認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條文均合憲,也就是性侵犯可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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