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逼車還嗆女生「騎車這麼不要命」 下場拘役40日
闕姓工程師開車時轎車底盤發出怪聲,加上心情煩躁,當車開上五堵橋頭,他欲由內側車道停靠路旁,周姓女子正騎機車在外側車道,他竟加速變換車道至外側、連按喇叭逼車,嗆周女「沒見過騎車這麼不要命的女生、要把妳弄死很容易」。一審依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罪處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定讞。
闕姓工程師去年4月26日下午開車沿基隆市明德二路往汐止方向行駛,準備回汐止的家,但途中轎車底盤卻發出異常聲響,與車輛維修廠人員電話連繫後,又認為對方對維修態度不積極,心情很煩。
當天下午1點35分,闕行經五堵橋頭後,想由內側車道停靠路旁,但當時同向外側車道有多輛機車行駛。闕的轎車沒開方向燈,直接加速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還對著周姓女騎士數度按喇叭。
周女為避免危險,向右避讓後停在路邊,闕姓工程師卻在她的機車前煞車;闕走下車,對著周女恐嚇說「沒見過騎車這麼不要命的女生、要把妳弄死很容易」。周女害怕,她向台北市警信義分局報案,警方將案件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闕被基檢依刑法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闕只因「心情不好」就無故駕車攔停他人車輛,還出言恐嚇對方,可見法紀觀念偏差,處他拘役40日。
不過周姓女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滿意,請求檢察官上訴。檢方表示,闕姓工程師看到周女獨自騎機車「可欺」,才惡意逼車,逼她停下來,已影響行車安全;闕下車恐嚇只是因為個人心情不好,可見惡性顯著。事發至今,闕未向周女道歉或賠償,檢方也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只處拘役40日過輕。
高等法院認為闕姓工程師犯行明確,但量刑輕重則是法院自由裁量事項,如果已經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限,不得任意指摘判決違法。高院認為一審已經審酌各種情形,也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一審判決妥適,檢方上訴無理,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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