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社會勞動造假 高院:國家行刑權時效消滅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引發軒然大波,翁另因炒股被判刑1年,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台南市警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官警包庇翁提早完成,翁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檢方欲撤銷翁易服社會勞動案,翁聲明異議,台灣高等法院今裁定檢方執行指揮應撤銷。
台南地檢署6月間以視訊方式告知在押的翁茂鍾將依法撤銷社會勞動處分,重行發監執行;翁不服。翁主張,他的社會勞動已逾刑法第8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7年行刑權時效,不得再予以執行。
翁茂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遭判刑1年,於2011年10月24日確定,該案由台南地檢署代執行,南檢執行科核准易服社會勞動,原刑期366日折算應履行的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以2012年1月3日為履行期間起算日。台南地檢署觀護人2012年10月30日以台南地檢署社會勞動工作日誌、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手冊為憑,認翁茂鍾在當年9月25日已履行2196小時,簽請結案。
不過因勞動內容、時數不實,南檢今年5月24日起訴翁,台南地院9月7日判翁2年2月徒刑。執行檢察官欲撤銷之前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扣除折算的刑期1日,還應執行刑期365日,另外翁曾履行10小時,折算2日刑期,因此還要執行364日。
高等法院認為本件原確定判決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5月及2月,行刑權時效期間應依各宣告刑計算,依刑法規定,宣告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時效為7年。本件行刑權時效自2011年10月24日確定日起算,其後雖曾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但因「造假」而未實際執行致執行時數難以認定,但不論依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所認定的「自始並未實際執行」,或依指揮執行書所認定的「本案已經執行1日或已經執行2日」,行刑權時效都已於2018年間完成。
高院認為,檢察官卻在今年5月28日和6月9日以兩個公函指揮執行刑罰,於法不合,翁茂鍾主張他已經執行完畢故無理由,但他主張國家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則有理,因此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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