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拉扯、逼女警下跪還稱「讓我玩」男警遭判2強制罪
台北市警局馬姓員警遭控,當街拉扯張姓女警(已離職)又以脅迫式言語叫女警到北投分局側崗談判,過程中大吼大叫,逼女警下跪5秒鐘。士林地方法院今宣判,認定馬男犯2個強制罪,嚴重斲傷警察形象,分別判處40天、4月拘役,可易科罰金16萬。
判決指出,馬男在2019年5月18日凌晨1時許,在北投一家郵局前,違反張女意願,強拉前往永明派出所,因張女抵抗、抓著郵局門把不從,馬男搶走張女包包,還把包包內物品傾倒在永明派出所值班台上,留下包包後離開,妨害張女自由行動、管理自身物品權利。
2019年9月9日下午2時許,馬男在北投分局側崗執勤,明知張女服巡邏勤務,要求張女前往側崗位談判,張女當時身穿警察制服、防彈背心,馬在談話中大聲喝叱「妳敢離開試試看」、「妳現在給我下跪,妳不跪試試看」、「我不會讓妳走,妳今天沒有給我跪我是不會放過妳的」等語,逼迫張女下跪5 秒鐘,後續約10分鐘後,又把張女強拉到崗亭後方坡道花圃附近,再經約20分鐘,2度拉扯張女防彈背心左肩位置,將人強拉離開原位。
馬男辯稱,張女要跑出去馬路給車撞,才會壓制她,她跑走後就撿起包包,拿到派出所,絕無強制意圖;9月9日的行為,則是她曾答應「可以讓我玩她3次,不管做什麼事都可以」當日潑飲料行為,已由士林簡易庭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下跪、拉扯行為,與潑飲料是接續完成,法律上不該再論罪。
張女證稱,郵局前拉扯案是因為馬男要求發生性行為,拒絕他後,他說要一起回派出所,讓同事誤會2人的關係,整路被拉拉扯扯,甚至遭壓在地上,不跟他走,他就要打110叫同事來處理糾紛「我覺得這樣很丟臉」
經法院勘驗監視器截圖影像,認定張女身體動態都是往馬男的反方向掙脫,採信張女說詞,另,把物品傾倒在值班台,不是一般撿到遺失物的正常反應,舉動充滿挑釁、惡意使人難堪。
張女指出,剛畢業就分發到北投分局警備隊,認識馬姓學長,長期受到「脅迫式言語」當日依他的意思趕赴分局側崗,遭他大吼大叫,且「他知道我不想招惹事情」當下覺得很害怕、不照做就沒辦法離開,才會在脅迫下在路邊下跪,但跪完又不准離去,遭抓著防彈背心拖行、用飲料潑臉辱罵,後來他要檢舉刺青,又遭抓著防彈背心拖行。
法官認為,張女在審理時及對話訊息證據,均未顯示同意任由玩3次,且監視器畫面顯示,在脅迫下跪、拉扯過程中,馬男全程三七步、雙手交叉胸前、伸手對張女比劃、抽菸等姿態,張女多數時間低頭、立正站姿,互動中尊卑姿態顯而易見。法院不該重複論罪部分,法官則認為半小時內用口語脅迫、肢體強行拉扯,與潑飲料公然侮辱罪有異,且時序上可明確區分。
法官審酌,馬從警多年,僅因和同事產生紛爭,不思理性解決問題,貿然濫用警資歷、性別等不對等之權力地位,數度對張女強暴、脅迫犯強制犯行,堪認其衝動控制能力不足,造成張女行動自由、身心健康受有實質損害。
法官痛批,執勤中身著員警制服,卻毫無職業道德、未盡忠職勤,在公眾可見的警局崗亭旁,要求同樣身著員警制服的女警下跪,並對其施暴,已嚴重斲傷警察形象,考量犯後矢口否任,迄今未和解、未取得諒解,依強拉告訴人、強取其包包,及脅迫下跪強拉拖行等2個強制罪,分別判處拘役40天、4月,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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