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自訴司法院長許宗力等3人誣告 高院駁回他抗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過從甚密遭彈劾,司法、行政院也調查案外案,引發軒然大波。石自訴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司法院政風處長沈明倫誣告、偽造文書,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石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也駁回。
石木欽認為許宗力等3人意圖讓他受懲戒處分,在調查報告上動手腳,再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使人審會決議將他移送監察院,控許等人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誣告罪嫌。
高等法院認為,石木欽所指的行政調查報告,除記載內容依據外,併附有相關卷證,沒有故意隱匿、刪除有利他的證據。其中,關於石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獲利部分,以於這份報告時序表揭示製作的來源,包括翁茂鍾筆記本、石的股票購買紀錄和石的訪談內容。
翁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為上櫃公司,股票交易是在集中市場撮合交易而成,高院認為石木欽的股票購買紀錄稍加比對、勾稽,就可印證來源,就算有漏列或不精準之處,也無礙行政調查報告的認定與判讀。
此外,台北地檢署調閱的通聯記錄案載明石木欽與翁茂鍾的接觸,兩人也承認,翁茂鍾在2019年7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都說與石見面是要請教法律意見。高院認為,調查報告參酌翁、石在翁的相關司法案件審理時聯繫,將引發司法案件他方當事人對司法不公的質疑,侵蝕司法公正形象、公信力基礎。
依法官法規定,司法院院長有權監督各法院法官,職務監督包括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司法院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司法院事務;司法院政風處長,除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外,也受上級政風機構的指揮監督辦理政風事項。
高院認為許宗力、呂太郎、沈明倫本於職務監督權限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法定程序對石木欽綜合調查,依憑客觀事證,以違失行為作總體綜合評價,推論及質疑並非無因,也不是故意捏造、虛構事實,不構成刑法誣告或公文書不實登載要件。
高院指出,北院裁定駁回石木欽自訴,並無不妥,石抗告無理由,因此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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