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以台語罵警「囂俳」處拘役20日 二審逆轉判無罪
嘉義縣張姓農民去年底至民雄派出所報案,指農地上農作物遭鄰地藤蔓毀損,陳姓員警隨同前往台一線公路南下車道255.5公里處路旁勘查,他因不滿警員處理方式發生口角,當場以台語「你做警察很囂俳(即囂張)」侮辱陳,一審以侮辱公務員罪判他拘役20日,二審認囂張為放肆傲慢之意,雖有負面涵意,但與「XX娘」、「王X蛋」等侮辱、攻擊性言語不同,改判張無罪定讞。
張坦承當時以台語對員警口出「你做警察這麼囂俳」一語,但堅決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他表示,先前向戶籍地派出所的員警詢問過,可以請求警察處理,但他向民雄派出所欲提告鄰地都沒有整理,而有毀損他的農作物時,陳姓員警卻一直說不可以。
他說,他當時很生氣就說了那句話,但他沒有罵對方的意思,他只是很不滿意員警推託的態度,才會這麼說,「我認為我沒有犯罪」。
然而,陳不堪受辱,認對方在該處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的公路旁,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員警,當場以台語「你做警察很囂俳」侮辱他,足以貶損其名譽及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嚴提告。
嘉義地院認為,台語「囂俳」即「囂張」,是形容人的舉止放肆傲慢、倚仗得寵而驕傲自大,屬負面意義的用語,此為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及熟悉台語者所認知。張對員警口出「你做警察很囂俳」乙詞,意在表示其認員警的行為放肆傲慢,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的意涵,使在場執行勤務的員警感到難堪、困窘,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顯屬侮辱的言語無疑。
因此,嘉義地院認張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張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對「囂俳」一詞卻有不同看法。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囂張」一詞釋義為放肆傲慢,雖有負面涵意,然非如「XX娘」、「王X蛋」等侮辱性、攻擊性言語般對於真理探尋及思想表達毫無助益,自不得與該等無任何社會價值的謾罵用詞等量齊觀。又以台語發音「囂俳」一詞,時至今日通常均經一般人認知是類似「囂張」之意,屬對於他人行為舉止之評價,在社會一般概念上本非純屬毫無價值的低劣穢語。
合議庭認為,張當下表達自己個人的意見與感受,言語或有過於激烈而有失允當,或使員警感到不快,然究非出於毫無依據的謾罵或嘲笑,客觀上難認已屬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主觀上也難認他有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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