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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生練「大外割」摔斷左腳 向陪練同學求償42萬遭駁回
警察專科學校36期蘇姓、鍾姓同學在學校練習「大外割」動作,蘇男遭摔後造成左側脛腓骨閉鎖性骨折,蘇反控鍾姓同學未按標準動作,踩住他的左腳害他不能做護身倒法,向鍾求償42萬餘元;不過法官根據X光照片,認為不能佐證骨折是大外割所致,加上柔道教練證詞,被摔者可調整身體重心緩解傷害,無法證明鍾男踩住他左腳,判鍾男免賠。
判決指出,在警專就讀的蘇姓、鍾姓同學,2018年9月25日在學校體育館練習柔道,兩人分組進行「大外割」訓練時,蘇男遭摔倒地後左腳受傷,緊急送醫後檢查是左側脛腓骨閉鎖性骨折。
事後蘇男父親認為骨折是鍾男故意用右腳踩住兒子的左腳,害他不能施作護身倒法才受重傷,提告求償22萬餘元的醫藥費和20萬元精神慰撫金。
鍾男挨告後喊冤,認為自己當時並沒有踩住蘇男左腳,警專學生練習柔道動作,本來就應該對不熟悉動作,或練習對象所產生的風險有所認識,受傷也應屬容許風險。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因現場無其他同學目擊,加上教室監視器畫面因時間久遠,已被洗掉,法官傳喚教練出庭作證;教練表示,大外割練習是兩兩一組,攻擊者必須要練習上述的動作,被摔者也要練習防護的護身倒法,被摔者可在練習時調整身體重心,但不解為何蘇男遭摔後會出現骨折。
另外,根據蘇男的X光片,也無法了解是不是遭人踩住左腳,才造成骨折傷勢,法官認為,被摔者有自我防護義務,須及時調整身體姿態,竭力緩解練習可能造成的傷害,依目前事證,無法證明鍾男有攔阻蘇男調整被摔前身體重心情況,蘇縱然受傷,也不能以結果反推鍾的行為具有過失,判決駁回蘇男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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