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妻子與男生出遊照 打馬賽克轉貼臉書仍判拘役
丁男在與妻子小蘋(化名)婚姻存續期間,在小蘋的資料夾內,發現有多張與男生出遊照片,以手機翻拍,再於2人離後,將照片馬賽克後,張貼在自己臉書頁面上,設定為公開模式供不特定人瀏覽,經小蘋發覺報警處理,一審依妨害電腦使用將他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二審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丁男與小蘋原為夫妻(業於2020年4月初離婚),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丁男在中市住處,利用住處電腦設備欲使用Google雲端硬碟時,發現小蘋帳號並未登出,遂連結至小蘋與友人共享的Google雲端硬碟內,見由小蘋所編輯、管理、使用的資料夾內有多張男性出遊照片影像檔案,未經小蘋同意,以手機翻拍後儲存至手機內。
丁男於離婚後,即於同年4月14日,將照片加上馬賽克後,張貼在自己臉書頁面上,設定為公開模式供不特定人瀏覽,損害於小蘋,經小蘋的友人傳訊詢問小蘋是否為該照片之人後,小蘋始發覺報警處理。一審依妨害電腦使用將他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
二審審理時,丁男辯稱「我認為我無罪,當時婚姻還存續,我在自家電腦發現小蘋婚外情的證據,以手機翻拍證據,4月14日我把打馬賽克的照片放在我臉書,單純是婚外情的心境,沒有致損害他人的動機,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讓人看出來是誰」,但合議庭不採信。
台中高分院以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丁男犯行,事證俱屬明確,審酌丁男為蒐集小蘋對婚姻不忠的證據,無故翻拍小蘋上傳至雲端硬碟內照片,又公開上傳至其臉書上,致不相關人均得以窺探小蘋隱私的犯罪動機,以及迄今未能賠償小蘋所受損害,認定丁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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