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聲請審石木欽案合議庭迴避 懲戒法院已分案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等職務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還以妻兒名義買進翁的公司股票,遭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13日續行言詞辯論時,監院代表陳先成卻聲請合議庭迴避,案件不僅暫無法審理,也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上路以來,首度連參審員也被聲請迴避;懲戒法院今分案。
承審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參審員柯格鐘及參審員蘇淑貞,陳先成認為5人「偏頗」。監院聲請迴避後,由職務法庭另一庭裁定是否有迴避事由,懲戒法院今已分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黃梅月、陪席法官張升星、受命法官汪怡君、參審員沈瓊桃(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參審員林明鏘(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黃梅月這一庭若認為吳等人無迴避事由,將由原合議庭繼續審理。當事人不服裁定結果,可抗告,屆時將由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組成的第二審裁定。
上月29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開庭時,整理出6項爭點,預定13日傳監院監察業務處處長王增華說明彈劾移送過程,傳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和律師黃泰鋒、楊永成說明石木欽交遊。翁因另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遭羈押禁見,因疫情影響,職務法庭採視訊方式訊問翁,但翁當天連說一句話的機會都沒有。
陳先成13日以審判長吳景源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聲請吳迴避審理。受命法官曹瑞卿解說如此將無法再開庭,陳接著又要她和陪席法官林英志、參審員柯格鐘與蘇淑貞都迴避。吳諭知退庭。
陳聲稱吳未經調查即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且石在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給懲戒法院,立即在當天就准。陳認為審理規則應是參酌刑事訴訟法規定,也就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除非被付懲戒人所涉違失情節輕微,審判長才能依法例外許可。因石委任代理人廖芳萱、律師李佳翰出庭,陳質疑「基層司法官也有這樣子的待遇嗎?」
廖芳萱表示,上回監院認為審判長不須迴避,這次卻突然言詞提出,大家期盼翁茂鍾可以「講清楚」,監院卻讓大家白忙一場。她說,職務法庭的裁定可抗告,指監院是在拖延程序、阻礙訴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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