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50萬買桃園房竟沒自來水 地產公司判賠40萬仲介費
溫姓女子經某地產公司仲介花1350萬元在桃園市買了1棟房子打算自住,交屋後驚覺竟然沒裝水表、無自來水可用,還得再花3萬多元裝設管線,對公司求償仲介費、損失等82萬元;法院查,雙方契約勾選「有自來水、水表」實際卻無,地產公司未妥善差查證,判應賠溫43萬多元,可上訴。
溫主張,2019年9月29日經地產公司的仲介和李姓屋主簽約,以1350萬元買下1棟房子,但事後才發現竟然沒有裝水表、也無供應自來水,和公司協調後雙方決議先將買賣結案,屋主並於交屋前裝好水表,未料最終仍破局,自己還得出資3萬多元裝設管線,並損失18萬多元租金收入。
溫認為,該地產公司收取仲介費卻未盡查證,也違反忠實調查義務及誠實信用方法,應返還40萬元仲介費,連同損失、仲介費及尾款等,一共向公司求償82萬多元。
地產公司則抗辯稱,仲介溫、李簽約買賣交屋,自然應依約受領40萬元報酬,對於溫主張李應先裝設好水表,否則扣留20萬元尾款部分,李並未同意,另外該屋於1977年完工,已10多年沒人住,屋況非佳,買賣雙方已約定若水管滲漏破裂,應由溫自行修繕。
公司還說,該屋在裝設自來水前,是使用地下水,並非無水可用,李姓屋主事後也申請裝水表,並於去年4月裝設完成,請求駁回。
法院查,溫、李買賣契約中,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請勾選本標的物水源供應之情形?」部分,經勾選「有水、自來水、有獨立水表」,但當時並無水表、無法使用自來水,地產公司顯然無善盡查證,卻僅以房屋之前有人住、生活機能應屬無疑,就捨棄調查義務,認為溫求償有據。
法院審酌,溫自費3萬多元裝設自來水管線,另房產公司未妥善調查屋況,違反對溫的義務,依法不得對她請求40萬元仲介費,判公司應賠償溫女共43萬6750元,其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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