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老婆名字做LINE的暱稱釣到通姦證據 但被判刑3月
林姓男子懷疑妻子與張姓男子通姦,想提告卻沒證據,將LINE帳號暱稱取成妻子的名字,釣出張和他聊性生活的事,被訴違反個資法;林稱,不這樣無法蒐集到妻子與人性交的事證,台北地院認為,林無阻卻違法事由,判林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林姓男子為了取得提告的證據,2018年2月以手機門號申請LINE帳號,以妻子「陳00」的真實姓名作為帳號暱稱,加入張姓男子為好友,使張誤認「陳00」就是陳00在使用的帳號。
檢察官指控,林在與張用LINE聊天時,取得張的女兒罹患糖尿病、以及張的性生活資訊,去年2月持向台北地院對張提出侵權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林姓男子否認犯罪,稱資訊都是張在LINE上聊天時自己講出來的,他說,如果不用「陳00」的暱稱,將永遠無法蒐集到妻子與他人性交的證據,如果跟妻子討論,妻子更不會同意他使用「陳00」為暱稱。
林的委任律師辯護說,林不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蒐證,只是主張「不貞蒐證權」,所蒐集資料除了交給律師訴訟之用外,無其他用途,主張林無罪。
法官審理認為,林姓男子以妻子的真名在LINE上與張聊天、對話,假意營造妻子想與張重修舊好的氛圍,一再詢問張過去與妻子如何互動?另主動問張的女兒的糖尿病是否遺傳?有無治療?都屬違法蒐集資料的行為。
法官認為,林要調查妻子的婚外情,可觀察妻子的人際互動,進行通姦事證蒐集,卻以暱稱與張聯繫,不符合個資法但書規定的例外適法要件,違法事證明確。
判決書指出,林是成年人,應有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理應知悉感情糾紛應循正當途徑為之,卻不當蒐集張、張的女兒的個資,造成被害人隱私權受侵害,審酌犯罪動機、所生損害,依法判刑,至於犯罪工具即手機SIM卡,欠缺重要性,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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