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羅友志遭騎士控撞斷牙 「無從察覺」無罪確定
媒體人羅友志駕車經新北市五股中興路,右轉時,鄭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鄭的雙側眼眶骨骨折、右顴骨和顎骨骨折,3顆牙齒還斷裂,鄭控羅過失傷害。因鄭無法確認車禍時兩車的相對位置與間距,事故鑑定資料也未見鄭剎車痕長度,新北地院判羅無罪,但高等法院卻改判羅3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維持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羅2016年6月9日晚上11點多時,開車要右轉,沒禮讓直行車先行,當天沒下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羅到了無號誌的交岔路口卻沒留心。
羅友志否認過失傷害犯行,他說車禍原因是因鄭姓騎士騎車不當、自為傷害,與他無關。羅的律師也質疑,從現場監視器畫面可知,羅的轎車車前燈非常亮,鄭為何沒有注意?鄭案發後手持手機殼的情形來看,參考鄭證稱他在案發前有使用手機在導航,合理懷疑鄭案發前應該是「拿著手機在騎車」,所以才沒有注意到羅的車子。
羅的律師主張車禍原因應是鄭超速並使用手機,以致無法閃避,羅無過失。
鄭姓騎士則說,車禍前他在中興路3段直行,之後車禍怎麼發生碰撞,他沒有印象,只記得「躺在地上」。新北地院依鄭歷次證言,無法確認車禍當下雙方的相對位置與車距,加上檢方也無法證明鄭騎車到交岔路口處前,到底在那兒騎車,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難以認定羅有注意到騎士、須採取防範措施。
新北地院認為就本案而言,羅無違反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的過失情事,因此判羅無罪。但高等法院前審,認為羅「貿然搶先右轉為肇事主因」,改依過失傷害罪判他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羅友志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調查不備,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委請中央警察大學進行事故現場比例重建、碰撞前兩車運行軌跡與行駛速度鑑定、本案事故原因分析與責任鑑定,認為羅的轎車由中興路3段160號旁的無名巷北向南以時速約4.6公里慢速駛出右轉,進入路口約3.75至3.81秒、往前行駛約4.8公尺與機車發生碰撞,汽車開始進入車道右轉時,機車行駛在路口東側的72公尺機慢車引道,不在羅視線範圍,無肇事因素。
鄭姓騎士以時速73.6公里沿中興路3段平面道分道虛線外側行駛通過無號誌路口,與羅的轎車碰撞,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高院更一審認為,雖然之前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結果,都認為羅的轎車從無名巷駛出右轉沒有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可是這兩次的鑑定、覆議時,都沒有審酌鄭姓騎士從引道進入中興路3段外側車道的重要前提事實,不足依憑。
更一審表示,雖然羅友志到路口未暫停而直接右轉,但因他無法察覺到機車騎士即將駛來,不能只以發生車禍就說羅犯過失傷害;既然不能證明羅犯罪,就應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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