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出獄轉律師 慘遭仙人跳
吳姓律師任職檢察官期間,被控利用辦案機會,逼女證人發生性關係,被判刑七年六月確定,入監服刑近四年後假釋,目前在台中執業當律師。
劉女及同案被告曹男、丁男被依恐嚇取財等罪判刑確定,主嫌陳男除涉及本案外,另涉及台南地區槍擊案,二○一八年八月在台南市住處飲彈身亡,檢察官因而處分不起訴。
檢審查出,陳男與劉女(二十三歲)是男女朋友關係,由劉女以「盧欣彤」的假名,假藉諮詢法律問題名義,聯絡素不相識的吳男,雙方於二○一八年七月十日傍晚,約在台中市廣三SOGO百貨見面。
當天深夜,劉女與吳男至超市購買酒精飲料後,前往吳男住處飲酒聊天,隔天凌晨,劉女趁吳男略有醉意之際,持預藏在行動電源上的密錄攝影機,竊錄吳男光裸上身、僅著內褲的影片,再將影片交給陳男運用。
同夥曹男(二十七歲)涉於同月十一日,打電話給吳男,訛稱要請教法律問題前往律師事務所,卻持竊錄影片、劉女的驗傷證明書、吻痕照片,向吳恐嚇說,「為何盧欣彤去找你法律諮詢,怎麼會帶到家裡去,要看你怎麼處理,如不給二百五十萬元和解金,就將影片公布給各大媒體。」
吳男恐名譽受損心生畏懼,委由許姓同事居間協調和解金額,當晚由許男約陳男在豐原區八十五度C咖啡店談判,約定和解金八十四萬元。七月十二日,曹男赴吳男律師事務所,由吳男交付八十四萬元,曹男再前往台南將款項交給陳男。
據調查,陳男案發前透過丁男(二十九歲)申辦人頭手機門號,輾轉流入曹男使用,由曹遂行恐嚇取財犯行。一審依竊錄罪判劉女五月徒刑;依恐嚇取財叛曹男一年二月徒刑;丁男涉及幫助恐嚇取財判刑三月。
吳姓律師認為被設局詐騙,透過律師對劉女、曹男、丁男及陳男妻小請求損害賠償,但陳妻等三人在陳男死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法官僅判決劉女、曹男、丁男連帶給付吳男八十四萬元。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