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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刺死鐵警撤銷無罪判決 改依殺人罪判17年 理由出爐
鐵路警察李承翰命案,去年嘉義地院認鄭嫌罹思覺失調症,判他無罪,經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上午宣判,改依殺人罪論處,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庭長陳連發指出,原審認無辨識違法能力,並據為鄭無罪判決,顯有不當,所以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且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依據鄭嫌供述、相關證人證述,及法醫研究所解剖與鑑定報告書等書物證,認定鄭確有殺人等事實。鄭所犯殺人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並從一重殺人罪論處。
合議庭表示,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證詞,認定被告鄭於行為時,其精神狀態雖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均有顯著減低情形,但並未達完全喪失程度,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非屬同條第1項規定行為不罰。
合議庭認為,原審就鄭行為時精神狀態的認定有誤,原審認無辨識違法能力,並據為鄭無罪判決,顯有不當,所以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7年。
合議庭指出,依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有令鄭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必要;認鄭若未經相當治療,其於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對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危害,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為預防鄭再為類似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秩序,並宣告鄭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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