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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道存涉二案判刑定讞 北院裁定應執行4年3月
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涉嫌二案,被控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分別遭判3年及1年6月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北院日前裁定4年3月,後續由北檢訂期傳喚他到案執行。
孫道存被控與胡洪九等人從民國83年起,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投資中國,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近新台幣200億元;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31日判決,依偽造文書罪判孫道存3年徒刑定讞。
孫道存於106年9月29日發監執行,原本去年1月1日服刑期滿出獄,不過,他因另涉公益侵占案被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度將他羈押禁見,後來改裁定3000萬元交保。
孫道存被控公益侵占案部分,他涉嫌自101年至107年間,挪用太電成立的太平洋網球發展基金會、孫法民文教基金會款項,支應訴訟費等私人開銷,金額累積超過1億元。一審依公益侵占罪判刑1年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審理期間,孫道存撤回上訴而定讞。
台北地檢署就二案定讞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台北地院日前審酌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犯罪類型、罪質均明顯不同,各罪犯罪時間橫跨期間長,又相隔甚久,及考量罪數所反應的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等,裁定應執行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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