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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受人事紅包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判刑9年4個月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2016年頭屋鄉長任內,被控與頭屋村前村長彭正榮,2次共同收受清潔隊員職缺1人50萬元賄賂,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2個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江村貴應執行9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
江村貴沒有到庭聆判,電話沒有接,並不知道他的看法。苗栗縣政府民政處長彭基山則表示,全案必須等判決確定才有解職的問題,一審並不影響江村貴縣議員資格。
判決書指出,江村貴、彭正榮2016年2月、3月間共同收受陳姓、林姓鄉民50萬元,2人先後於3月、5月進入頭屋鄉公所清潔隊任職,江村貴分得40萬元,彭正榮分得10萬元,江村貴雖辯稱是簽賭彩金,但與事證不相符,犯行可認定。
江村貴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2罪,審酌他身為頭屋鄉長,本應廉潔自持,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2罪各處8年徒刑,應執行9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同案彭正榮2罪,各處1年4個月徒刑,應執行1年6個月徒刑,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20萬元,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
陳姓、林姓鄉民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另,江村貴、彭正榮被控收受5萬元工程回扣案,查無證據,這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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