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院判詐騙集團無罪 高院打臉全改有罪:用M化車合憲
陳名煒、陳俊佑、魏秉良、曾宛榆等人組詐騙集團,台北市警方6年前出動「M化車」定位,持搜索票破獲位於桃園龍潭的機房,檢方依恐嚇取財起訴陳等4人;但桃園地院認為M化車干預人身自由基本權,排除M化車取得的詐團位置證據力,判4人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使用M化車合憲,改判4人2至3年不等徒刑。
偵查機關所使用的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是使功率可達範圍內的手機將其視為一虛擬基地台,藉此令手機向其註冊,並於此同時截取IMEI(手機序號)、IMSI(國際標準識別碼)等資訊後再釋放回正常基地台。高院指出,M化車只是以訊號定位,無法顯示地址,也無精確定位、並無行為人行動影像或對話內容,好比災難生存跡象搜索的訊號顯示,實質上未妨害秘密。
陳名煒、陳俊佑、魏秉良、曾宛榆(原名魏宛榆)及通緝中的余善暐被控共組詐騙集團,先行購買人頭門號SIM卡後,再以曾宛榆、魏秉良的住處當機房,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謊稱他們的子女涉入毒品交易糾紛而遭綁票,要求交贖金。3名民眾上當,先後支付55萬、180萬、13萬元。
台北市警大同分局接獲報案後,調取3被害人與犯嫌使用的門號分析,發現人頭門號通聯的基地台位置都位於特定幾個地址。2015年6月3日,警方向電信業者調閱資料,再搭配M化車鎖定曾宛榆、魏秉良居處;員警埋伏,發現有輛轎車停在該處,駕駛提了10個便當入屋,經查車主曾涉及詐騙案。
不過桃園地院搬出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憲法第22條保障一般行為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隱私等權利,而M化車干預人民基本權,且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桃院排除M化車取得的資訊證據能力後,認為其餘卷證資料無法確認4名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否確在「本案地址」內,全判無罪。
但高等法院認為釋字第689號解釋源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對於跟追行為所為限制的合憲性爭議」,而就個人隱私權與其他憲法所保護權利(如新聞採訪自由)的衝突解釋,指法的闡述、適用,不能只有人權保障的廣度,也須同時把握憲法的高度。高院指隱私權保護並非絕對,仍須與憲法保護的其他權利、追求的價值與公益要求綜合判斷。
由此,高院認為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採用現代科技設備並不侵害隱私、不合比例,也沒超過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界限,認定M化車取證有證據能力。
一審因採信被告辯解,4人都無罪,高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應撤銷改判。高院批這4男女年輕力壯,卻組詐團行騙,而他們以曾宛榆住處當統轄、車手繳款據點,可見角色幾近首腦、軍師等級,40日內犯案5次,得手248萬,全改判有罪。
因越來越多的犯罪者把智慧型手機當作規避查緝工具,LINE等通訊軟體無法監聽,連調閱對話紀錄都有困難。為破解科技犯罪的難題,調查局除靠傳統模式蒐證,也曾斥資購買M化車,精準掌握犯罪者的移動足跡、持有的手機數量等,像是富少李宗瑞性侵案、前立委江連福被判刑定讞卻遲不入監,都曾借助M化車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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