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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喊「不要用」他趁醉猥褻酒店小姐 狡辯無效賠40萬
桃園李姓男子到酒店點小姐坐檯並「框」出場到夜店狂歡到凌晨,趁小姐醉倒,伸手進內衣摸胸、下體,即便聽到「不要用」等反抗聲仍繼續猥褻;李事後挨告卻辯稱小姐無法說明他是用哪一隻手、什麼角度撫摸,還照常上班,但法院認定他乘機猥褻,判賠40萬元。
小姐控訴,李2019年7月31日到台北中山區酒店消費,因點她坐檯陪酒後框出場,自己陪李到信義區夜店喝酒到凌晨,因酒醉表示想回家休息,李攔計程車共乘,說要送她回家,未料車子剛上國道1號,李就趁她躺在後座睡覺無力抵抗,伸鹹豬手襲胸。
小姐說,當時自己用僅存力氣撥開他手,並用微弱氣音說「不要用」,李卻繼續毛手毛腳,還要求司機「隨便找一間汽車旅館」,結果她被載到桃園某汽旅,開房間前李見身上現金不夠,還偷她錢包內的900塊墊付,她醒來後驚見沒被載回家,才想到遭非禮。
李遭提告求償60萬元,否認強制猥褻,辯稱小姐身上沒採集到他的DNA,且當時在車內自己的雙腿被小姐頭部、身體壓住,根本不可能對她猥褻,對方也無法說明他是用哪一隻手、什麼角度撫摸,後來員警到場時,小姐也沒立刻反應說被侵犯,不久後也回酒店上班,並非她所稱遭巨大精神創傷。
法院調查,小姐控訴與計程車司機證詞,對於事發經過大致相符,司機並曾提醒她注意自己錢包,小姐這才發現現金遭竊,李男也坦承是趁她睡著時拿了900元,另小姐案發後隨即到醫院驗傷,沒有拖延,可見她說喝醉時被猥褻一事可以採信。
法院審酌,李男、小姐彼此為酒客關係,李為滿足個人性慾,趁對方喝醉意識模糊時乘機猥褻,造成她身心受創,事後還飾詞卸責,判賠40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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