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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鄰補助焚化廠回饋 20萬放口袋里長貪汙判刑2年10月
台北市北投區中庸里前里長黃許銘,遭控侵占里鄰建設服務和垃圾焚化廠回饋等經費,共計20餘萬元。黃因未支付採購費遭檢舉,事後全數歸還給付廠商,獲得減刑機會。士林地院依照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許銘擔任第11、12屆里長,在第二任里長期間,2016年12月起,陸續辦理中庸里睦鄰活動,包含元宵、中秋、重陽敬老音樂會等活動,及採購血壓計、擴音機等,分別向區公所及北市北投區垃圾焚化廠回饋金管委會申請經費,款項匯進「里長黃許銘」帳戶內,里幹事領出後轉交黃許銘兌現;黃應支付廠商採購費用,但卻侵占作為個人消費貸款或日常花費使用,共計侵占20萬5770元。
旅行社、禮品公司、儀器公司、音響公司等員工或負責人作證指出,黃許銘有採購但未付款。法院也依照對話訊息、催款存函、貨品出貨單、發票、申報經費相關資料等,認定黃許銘並未付款給廠商。
合議庭認定,黃侵占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睦鄰互助活動經費和垃圾焚化廠回饋金等,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
合議庭審酌,黃坦承犯行,並自動依照申請經費目的,給付各廠商,認定已全數歸還不法利益,依法減刑一次;又因金額非鉅大已清償完畢,依照情堪憫恕再減刑。
合議庭痛批,里長負選民重託,不知表率守法,未能恪遵法律規定,反而侵占公款,嚴重破壞國家政治清明、傷害公務機關聲譽,妨害政府相關補助、回饋經費運作及執行。全案依照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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