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主管、員工、看護共謀 14年涉詐領1900萬補助
宜蘭員山鄉某醫院及護理之家潘姓秘書處主任,被控指示鄭姓、林姓、張姓等院內同仁,取得患者資料後,偽造不實看護費用,向宜蘭縣政府申請看護費用補助,總計該院從2006年至2020年間共詐領1895餘萬元,案經宜蘭地檢署偵辦,檢方以潘女等人犯後自白認罪,且5年內無刑事犯罪紀錄,繳回不法所得,將潘女在內共15名涉案人員予以緩起訴處份。
檢方調查,潘女任職醫院期間,負責綜理工務、總務、人事、會計、庶務等工作,鄭女、陳女、張女、林男等則分別為看護費用承辦人、護理師及醫院社工。
依據縣府「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若設籍宜蘭,且有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者,或年滿65歲因病住院,經醫師診斷需24小時雇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可申請900至1800元不等補助,最高每年可請領9萬至18萬元。
潘女等人依據該要點,指示部屬取得住院病患的基本資料、印章,先由醫師開立24小時專人看護診斷書,再由張女、陳女、林男等人,偽造病患簽名、印章,簽立雇請看護證明書、請求書等資料,註明「看護費用已由醫院先行墊付,代為聘請專人看護」,向宜蘭縣府社會處申請看護費用補助。
為了取信社會處,潘女等人再與另10名領有看護證照的李姓看護合作,由李女等人出具看護費用收據,方便醫院向縣府請款;社會處承辦人員見公文資料齊全,隨即核撥看護費用至院內銀行帳戶。檢方清查,從200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14年間該院總共請領1895餘萬元。
全案曝光後,潘女等人於偵辦階段全盤認罪,願將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檢方考量潘女、員工及合作看護等15人,於犯後自白,雖行為可議,但5年內均無刑事犯罪紀錄,犯後態度良好,後悔所犯行為,參酌刑法57條及公共利益為護,將涉案15人與以緩起訴1年,但須參加地檢署法治教育,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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