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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邱和順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邱和順被控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綁架男童陸正、殺害棄屍,再向家屬勒贖一百萬元得逞;另被控在同年十一月約出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索討五十萬元不成後殺害分屍。
大法官認為,邱和順曾持同一判決聲請解釋,但已被第一三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邱這次聲請理由,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九八條、第二○八條規定的鑑定要件,只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完成的鑑定報告只須具備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使被告對具備形式要件的不利鑑定意見,幾乎無爭執證據能力餘地。
邱和順認為,如此形同要自證無罪,違反無罪推定、武器平等原則,對他的防禦權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邱指出,規定未予被告在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囑託鑑定機關時有表示意見的機會,違悖憲法訴訟權保障聽審請求權意旨。
邱和順也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對鑑定證據的判斷要件明顯欠缺,導致實務操作混亂,「人民遭受不平等待遇。」
大法官認為,邱和順爭執的只是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沒有具體敘明相關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不能拿來聲請釋憲,邱的聲請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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