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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議員陳栢維詐領助理費 更一審判刑3年半
新竹縣議員陳栢維以2名人頭助理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近192萬元,一審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6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陳栢維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栢維身為新竹縣議會第16、17屆議員,他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以離職公費助理向議會按月詐領補助費3萬元;又以另名陳姓男子名義,向議會按月詐領2萬5000元補助費,共計191萬餘元。
新竹地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陳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二審則認為陳僅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栢維雖在更一審時否認詐財,但根據卷證資料、證人證述及他在一審審理時自白,而不採信陳的說法,認為陳長期擔任民意代表,卻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薪資,有違選民託付,且詐領時間長,金額達191萬餘元。
判決指出,考量陳於偵查、一審時自白犯罪,且也沒有前科並繳回犯罪所得,維持一審判決,判陳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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