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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保護修法 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最高擬判刑3年
法務部今天上網預告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法案名稱更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從36條大幅增加為100條;草案新增犯罪被害人保護令制度,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任何形式的接近,加害人違法最高可判刑3年。
法務部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998年公布後,歷經數次修正,目的都是為解決犯罪被害人及遺屬難以負擔醫藥費、殯葬費等,不過,修法草案參酌聯合國宣言、歐盟立法例後,法律精神由「補償及保護」的層次提升為「尊嚴與同理」的概念。
修法重點包括將現行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更名為「犯罪被害補助金及扶助金」,增訂「犯罪被害保護令」,另規定媒體不得報導犯罪被害人被害過程的影片或截圖,被害人或家屬也可對受刑人假釋審查表示意見。
有關增訂「犯罪被害保護令」制度,法律規定因故意犯罪致死亡者的遺屬或受重傷者,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者恐嚇、騷擾、接觸、通話以及禁止接近被害人的相關住居所,違法者訂有刑則,最高可以判處有期徒刑3年。
此外,由於現行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審議過於嚴苛,審查過程甚至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基於社會安全、社會正義與社會理論,擬採「國家責任制」,即由國家對犯罪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給予相關補助,改補償金為「犯罪被害補助金及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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