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Lalu智慧創作權」遭駁 法院判命原民會重行審查
邵族民族議會申請「Lalu」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原民會認為「Lalu」僅是地名而駁回。邵族文化發展協會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民會作為原處分違反相關規定,撤銷原處分,命原民會應重行審議,並遵照本判決法律見解另為行政處分,可上訴。
時任邵族民族議會議長毛隆昌為代表人在2016年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提出「Lalu/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專用權申請案。原住民族委員會認為Lalu只是地名,非智慧創作,駁回邵族申請。
邵文協等人不服,由協會理事長毛隆昌為代表,以原民會未召開審議會等程序瑕疵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民會原處分,主張申請案符合傳智條例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要件。
毛隆昌主張,該申請案是以邵族族語Lalu,表達邵族祖靈所在、生死歸屬等傳統信仰,為邵族長久以來文字、文學、祭祀活動等文化創作的總結與表徵。提出申請案時,已明確說明Lalu一詞為邵族創作中心的文學地位。
包括追逐白鹿的傳說、大茄苳樹、祖靈籃、白鹿仙女等等。以其為字根,亦發展出諸多邵族母語,顯見申請案與邵族文化具有密不可分、排他而獨有的關聯性、精神性與歷史性,應符合要件。
原民會委任律師馬潤明指出,邵族民族議會以「Lalu/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被視為是呈現「地名」,涵蓋範圍太廣;有建議修改為若將原文字修改為「Lalu/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的傳說(或神話故事)」,再補充相對應的資料,就能滿足要件通過審查。
法院認為,原民會作成原處分的程序違反傳智審議要點第2點規定,而可認為也違反傳智條例第5條及傳智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且駁回該申請案的理由違反傳智條例第3條、傳智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23條規定。
法院指出,毛隆昌等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尚未達全部有理由的程度,故僅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原告部分均撤銷,並命原民會應依傳智審議要點第2點規定重行審議,並遵照本判決法律見解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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